2. 生产加工环节。完善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电子信息系统,进一步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建立质量安全档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至2个百分点;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遏制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定点屠宰检疫率维持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3. 市场流通环节。县城以上城市市场、超市100%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便民超市(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创建200家食品安全示范店,其中县城以上城区100家,乡(镇)村100家;全年组织食品质量抽检不少于4次,每次专项抽样不少于20个;放心肉市场占有率达到95%。城市和农村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分别提高1至2个和2至3个百分点。在全市县(市)全面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成省下达的建设目标。
4. 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食堂和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督促、引导学校增加投入,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清理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加强农村大型聚餐管理,探索农村大型聚餐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农村农民餐饮安全。切实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全年不发生大的食物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发生起数较上年有所下降。
5. 食品进出口环节。进口食品应100%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非法进境的食品应100%销毁或退运;我国规定需经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应100%取得检疫审批证书后方可进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100%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出口食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100%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对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等六大类出口食品应100%建立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出口食品原料需要基地备案的,其原料来源应100%来自备案基地;出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通关单(或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口;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上应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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