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林权管理。 要注重林权登记发证质量,严格审查把关,推行现场拨交,强化检查监督,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
要在确保林权登记发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发证进度,对经审查符合林权登记条件的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实现依法持证经营。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和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实行林权动态管理,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林权信息查询服务。
重视林权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健全调处机构,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积极探索林木林地承包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促进林区和谐稳定。对调处无效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12、 稳定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继续由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要积极探索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林地使用费或者与村集体股份合作造林,实现互利互惠,保持经营区稳定。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理蚕食、侵占、哄抢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违法行为,确保林区安定稳定。
要积极探索国有采育场的发展路子,加快国有采育场的改革步伐,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盘活国有资产,积极鼓励国有采育场进行资产重组或股份合作。
13、完善林业科技支撑体系。要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96355”林业服务热线的覆盖面。要加强农村林业技术员队伍建设,省市县的农村林业技术员的补助经费要足额到位,由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每个农民林业技术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大力培育林业科技示范户,逐步形成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林业协会、林业技术员为补充,政府扶持的基层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农民应用科技的能力。要建立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实行科技人员挂钩包点制度,把挂钩包点工作的经历和成效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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