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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8、完善林业行政服务体系。进一步整合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生态建设管理、山林纠纷调处等机构,改进林业管理方式,逐步构建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林业管理新体制,切实把林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宏观指导、依法行政和提供服务上。
  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建设,转变服务方式。认真贯彻《福建省森林条例》,稳定林业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要充实林业站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将林业站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重视林业站基础设施建设,把数字林业延伸到林业站,建立网络化的林业服务中心,提高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站职能,逐步将林木采伐审批、木材检验管理、木材运输证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受理和林权抵押登记受理、林业经费征收等职能依法交给林业站行使,为林农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方便农民。要加强林业站对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林业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指导和联系,规范乡村护林员队伍管理,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保护资源、服务林农中的基础作用。乡(镇) 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林建设、林木采伐利用、林业科技推广、林权纠纷调解等林业工作,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保障乡(镇)政府管理林业的经费来源,木材生产经营计征的育林费县级留成的10%分配给乡(镇)使用。
  9、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总支出中划出不低于1%的比例用于林业事业发展。林业部门编制内的行政事业经费要按规定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给,确保正常运转。对林业部门历史遗留债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逐步予以化解。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预算一定资金用于森林生态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逐步征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
  10、完善林业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服务网络,完善防止盗砍滥伐组织体系。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协会组织,引导村民制订村规民约,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形成政府领导下的群防群治的森林“三防”体系。全面推进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以实施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为契机,大力提升森林防火信息化、机具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要增加森林公安“三基”建设投入,落实森林公安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森林公安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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