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岩委〔2008〕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1年实施以来,经过六年多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林业发展新机制,全面推进闽西现代林业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落实和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不动摇,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对产权仅明晰到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要进一步明晰经营主体。群众有分户承包山林要求的,要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将产权落实到户或联户;群众愿意保留现有经营模式的,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利益分配方式,保证林农能从中直接受益。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的林地,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民与集体的林地承包关系,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对承包期满的林地,属于家庭承包的,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延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范商品林流转秩序,加快流转市场建设,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商品林流转必须通过县、乡(镇)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信息发布、交易和林权变更。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要根据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森林资源流转指导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引导经营者依法流转商品林,促进公平交易。采取限期(1个轮伐期,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放宽到2-3个轮伐期)、限量(部分林权)的办法,引导经营者流转商品林,做到既盘活森林资源,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切实保障村民承包本村集体林地优先权的实现。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转让费提倡按照林木收益比例分成。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不得转让,已经流转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其流转合同,由原林权单位收回林权,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受让方已经进行林权登记的,登记机关要依法撤销登记。要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管理,严格控制国有林转为私有林,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