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对全省青少年生存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向省政府提供促进青少年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和决策咨询信息。
(三)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活动设施、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社会公益事业,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四)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五)开展关于青少年工作的立法调查,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立法建议。
(六)推进青少年政策制定和实施,规划政府青少年事务开展,协调政府各部门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督促政府各部门为青少年实现各项法定权利提供援助和服务。
(七)协调处理青少年学习教育、就业创业、身心健康、恋爱婚姻、权益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的事务,指导、规范各类青年组织、社团及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服务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发展需要。
(八)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围绕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方面事务,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省委:负责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完成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起草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负责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协调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在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主任的领导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评估办法,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考核各地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制定、完善和落实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