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运输市场源头管理的监督。各地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客运站源头的管理。督促车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措施:一是要严把售票关、检票关和出站关,客运站要严格按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检票,严禁客车出站超载或人货混装。二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各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三品”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上车,对没有配置安全检测仪的车站要进行开包检查。三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日趟检工作,日趟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日趟检工作。四要加强调度派车发班的管理,凡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未经日趟检或日趟检不合格、驾驶人员无从业资格证,调度部门一律不得派车发班。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取缔非法票点、配货中心,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拉客和票贩子,杜绝宰客、甩客卖客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一要重视和加强对各种经济成份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交通运管及公安交警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客车站、客运车主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二要认真做好车辆和(船舶)的技术管理,春运前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对所有参运车(船)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查,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坚决停运。三要坚持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危病车(船)参加春运,对检查中发现不适航的车(船),应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车(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船)禁止参加春运。四要落实所有参运车、船必须配齐足够的有关消防、救生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3、加大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2007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全面的清理,争取在春运前基本整治完毕,一时难以整治的,督促有关部设置标志牌、减速带及警示灯光等加强路面控制的建议,必要时应当加配警力,在事故多发点段地区建立巡检制度,确保管控的事故多发点段交通安全。
4、加强反超载、反超速、反疲劳驾驶工作。一要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对超载客车必须组织卸客分载,分载费用及因转运而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严禁只罚款而不采取分载卸客措施。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行李超载。行李仓在客车车厢下部的客运车辆,其运载的行包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的总质量不得超过客车总质量减去客车整备质量再减去客车核定乘员数的总质量(每位乘员数以65千克计算);按规定可在车外顶设置行李架的客车,其顶架载荷按每平方米装载质量不得超过75千克,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客车运载的行包其单件的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二要严禁车辆超速运行。对2007年以来累计2次超员或2次超速20%以上、1次超员50%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以及2005年2月1日以来有重大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不得从事客运驾驶。三要严禁营运客车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道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坚决取缔非客运车辆载客,禁止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夜间(晚间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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