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强立法工作前瞻性,把握立法工作主动权。开展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条例、实施“品牌带动”若干规定、重点建设项目条例、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现代物流业促进条例、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加快生态省建设的若干规定、创业促进条例、湿地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资源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气象条例(修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促进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等18项法规调研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立法调研项目,组织论证并适时安排审议。
5、依法审查和批准福州市、厦门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做好对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备案和对省政府、福州市政府、厦门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6、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立法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如期提请审议。
7、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完善开门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立法民主渠道,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8、加大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动“五五”普法深入开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不断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三、以增强监督实效为重点,加强监督工作
9、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10、开展对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监狱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我省条例、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跟踪检查
水土保持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活动。
11、听取和审议“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经济工作的专项报告,及时了解掌握我省经济运行情况,促进计划、预算的有效执行,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及其部门关于信息产业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省检察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