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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抢险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迟报、漏报、瞒报事件信息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8.3.1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4天内,将事故总结报告报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2天内报送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8.3.2 在处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同时,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9 保障措施

  9.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9.1.1 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移动指挥系统等。

  9.1.2 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建筑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9.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公共通信网、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2)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出现时,市信息办和市通信局应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为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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