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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7.1.2 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区县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本辖区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7.1.3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要将详细情况上报区县或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4 对于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上报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5 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对于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市应急办,详细信息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对于敏感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7.1.6 对于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要求核查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一时查不清楚的,要尽快说明情况。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有明确要求的单位,实行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7.1.7 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概况、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再采用文字报告。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告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7.1.8 对于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7.2 信息共享和处理

  7.2.1 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区县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7.2.2 在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在京境外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应急办上报,由市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3.1 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7.3.2 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在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办的组织协调下,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3.3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或对于一些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的共同组织下,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8 善后恢复

  8.1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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