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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4)进驻现场

  派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进驻险情现场,与相关分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抢险抢修工作。

  (5)信息报告

  及时掌握最新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原则上每1小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告。

  4.4.2 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响应

  (1)指挥到位

  指挥或副指挥在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委应急指挥部和属地政府的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执行

  在严重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房屋要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出动机动能力90%以上。汛情、避险及抢险救灾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严重险情,立即下达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调动命令,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组织抢险。

  (3)信息报告

  已经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房屋险情区域的各相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要密切注视所辖区域的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每1小时向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动态。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特别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扩大应急

  5.1 需要宣布本市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办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2 因事态发展,超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组织协调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5.3 因突发事态超出本市控制范围时,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响应结束

  6.1 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2 一般和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6.3 重大和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7 信息管理

  7.1 信息监测与报告

  7.1.1 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指挥部要确定辖区内有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区域,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有效监控,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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