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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救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5)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对施工工地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汛期突发性灾害,如水灾、风灾、蚁患等自然或人为灾害,并由此造成的施工安全事故、房屋损坏、倒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城镇房屋和建筑施工防汛日常工作,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发生突发性灾害和房屋、施工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非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工作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执行本预案。

  1.7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为了有效处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7.1 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

  (2)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1.7.2 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1.7.3 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1.7.4 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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