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基本条件指标。
3、办学行为规范,经省教育厅年度检查合格。
4、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于每年5月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申请,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纳入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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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情况├──────┼─────┼──┼──┼─────┼──────┤ │
│ │ 汉族 │ │政治│ │ 入学时间 │ │ │
│ │ │ │面貌│ │ │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 ├──────┴───────────┴─────┴──────┤ │
│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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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
│ 庭 ├──────┼─────┬─────┬─────┼──────┼──────┤
│ 经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 济 ├──────┼─────┴─────┴─────┼──────┼──────┤
│ 情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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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 姓名 │ 年龄 │于本人关系│ │
│ 庭 ├──────┼─────┼─────┼───────────────────┤
│ 成 │ │ │ │ │
│ 员 ├──────┼─────┼─────┼───────────────────┤
│ 情 │ │ │ │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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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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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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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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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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