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