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7〕87号)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