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做好投资项目信息公告
1、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制度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应由市档案局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2、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强化新开工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到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