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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励志奖学金范围: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基本条件指标。
  3、办学行为规范,经省教育厅年度检查合格。
  4、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于每年5月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申请,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纳入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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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人├──┼───────┼───────┼─┼───────┼───────┤       │
│情│民族│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
│况├──┼───────┴───────┴─┼───────┼───────┤       │
│ │身份│                 │  联系电话  │       │       │
│ │证号│                 │       │       │       │
│ │ 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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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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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获何种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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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庭├──────┼───────┬─────────┬───────┼───────┼───┤
│经│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济├──────┼───────┴─────────┴───────┼───────┼───┤
│情│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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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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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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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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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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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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