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励志奖学金范围: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基本条件指标。
3、办学行为规范,经省教育厅年度检查合格。
4、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于每年5月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申请,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纳入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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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人├──┼───────┼───────┼─┼───────┼───────┤ │
│情│民族│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
│况├──┼───────┴───────┴─┼───────┼───────┤ │
│ │身份│ │ 联系电话 │ │ │
│ │证号│ │ │ │ │
│ │ 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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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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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获何种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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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庭├──────┼───────┬─────────┬───────┼───────┼───┤
│经│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济├──────┼───────┴─────────┴───────┼───────┼───┤
│情│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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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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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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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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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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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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