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