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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八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奖学金范围:
  1、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基本条件指标。
  3、办学行为规范,经省教育厅年度检查合格。
  4、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于每年5月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申请,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纳入当年国家奖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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