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