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7〕89号)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