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市下达的目标和要求,完成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及村村通客车的任务,协调规划、国土部门落实农村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用地;督促交通部门抓好客运项目的建设工作,将已建成的候车亭、招呼站纳入公路养护体系;组织交通、公安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和整顿农村客运市场。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与上级主管部门主动沟通,积极争取客运站场建设项目的计划、资金,监督项目的实施、考核、验收,兑现以奖代补资金。
(三)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农村客运市场。各县要统一农村客运站场建设标准,抓好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村客运站场做到形象景观化、环境人文化、服务规范化。农村等级客运站要有停车场、站房、候车设施和卫生设施;候车亭要有顶棚、座椅、班次表;招手站要有站牌、时刻表。村村通班车要做到定点、定线、定时间、定班次、定票价,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车身标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各县在提高新建公路通行能力标准的同时,要加大力度完善现有道路通行条件和标志、标牌,确保农村客车运营安全、畅通。要对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和驾售人员,进行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佩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善运输组织方式,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各县要统一调整运力布局,对已开通运行的“热”线,进行运力投放总量控制,确定线路使用起止年限,建立线路经营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客源较少的“冷”线,可采取划片等办法,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运输经营者实行专营,并给予适度的政策支持。要加快农村客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走公司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鼓励向专业运输企业发展,壮大经营主体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努力实现农村客运的公益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打击非法经运行为,保障公平竞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化尚未开通客车村镇的自发营运车辆,为农村客运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实行政策优惠,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各县、各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的车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保证农村客运线路“开得通、留得住”。
1.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客运具有公益性,各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要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给。
2.减免相关规费。积极争取省相关部门的支持,减免农村客运班车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予以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