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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首长违法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
  (二)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
  (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督不力,或者纵容、包庇的;
  (四)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扰乱招标投标管理统一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执纪权的;
  (八)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或者指使、授意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规定,为本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首长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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