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8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4〕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计委、市财政局 2004年4月29日)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就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投资、部分投资,财税政策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和国债资金支持的公益性项目(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提出,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财力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公益性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交钥匙”方式建设管理。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公益性项目建设期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四、中心在公益性项目批准立项后,及时与项目使用单位做好衔接。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项目使用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初设审查工作,对项目的功能、布局、设施等提出建议和要求,配合中心做好征地拆迁、供电供水及项目建设期间其他需要配合的各项工作。
五、公益性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单位和中心均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不得通过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改变使用功能降低工程投资。确需作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会同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程序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待资金来源落实后方可实施。重大变更的,须报市政府重新审定。
六、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工程进度和投资比例,及时将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资部分拨付中心。对于“拼盘”项目中市财政投资以外的其他配套资金,项目单位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投资比例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中心。中心应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督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