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建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十五条 拼盘项目开工前,财政投资外的资金原则上到位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通过严格、规范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以及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与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章 概算变更与审批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发改委备案;凡超出概算预备费额度的变更,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及概算难以预料的费用,且在经批复的概算预备费额度内,由代建单位自行决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按照市审计局审核过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时拨付足额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