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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建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十五条 拼盘项目开工前,财政投资外的资金原则上到位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通过严格、规范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以及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与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章 概算变更与审批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发改委备案;凡超出概算预备费额度的变更,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及概算难以预料的费用,且在经批复的概算预备费额度内,由代建单位自行决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按照市审计局审核过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时拨付足额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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