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项目单位招标选定建设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会同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三)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四)会同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购重要设备和材料,签订有关合同。
(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内容、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协调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六)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
(七)收集、整理、保管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并归档。
(八)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七条 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招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对经批准的公益性项目,市发改委在向项目单位下达立项批复时,应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条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建设方案,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按程序审批。代建单位应及时会同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及时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确保经评审的项目设计内容和概算完整、合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严格按市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件,核定公益性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等,并监督项目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功能需要,达到招投标和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