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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9、采取多种形式,营造社会化消防氛围。要在城镇、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和交通枢纽线路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消防安全标示以及大型永久性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多种方式,大力营造浓厚的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宣传氛围。要利用消防站开放活动,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的消防宣传活动。

  20、深化“五进”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宗、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层次和质量,开展形式活、内容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严格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1、认真履行公安消防工作职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牢固树立消防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22、强化派出所职能,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强化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健全派出所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和季节性监督、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改火灾隐患。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3、加大考核力度,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各县政府要把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控制指标,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镇(乡镇、村、社区)和“平安海东”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2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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