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大支持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各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停业的请示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解决企业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12、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的建制镇,其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完成。
13、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政府要制定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还账”计划,“十一·五”期间完成“还账”任务。县城旧城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加强消防通讯保障能力建设,拓宽消防车通道,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满足城镇发展需要。
要将乡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结合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工程建设,使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同步建设。
14、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县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需要,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的战斗力。
15、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按照《青海省公安消防队(站)“十一五”建设专项规划》,“十一五”期间,建成化隆县消防中队。已组建公安消防队的县,要组建消防特勤班,按照《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特勤装备。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确需占用,须经当地城镇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按照规定另行选址。
16、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镇),要尽快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者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