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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5、严格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县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认真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与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逐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跟踪问效,督察落实。

  6、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政府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分管领导协助,公安、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安监、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民宗、监察、经贸委、农业、畜牧、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发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积极探索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及服务的中介组织。

  7、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县政府要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认真督促整改。

  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场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监督检查。建设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养,保证完好;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医院、养老院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教育部门要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考评范围。要着力整治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超员等火灾隐患问题;经贸委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处理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群众组织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社区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民宗、文化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寺院古建筑消防工作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建设与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寺院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劳务技能培训内容,开展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交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做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质检部门要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制定防火性能标准;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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