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东署[2006]53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全区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预防火灾事故,有效承担各类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保障公共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按照构建“和谐海东”的要求,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工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火,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落实;坚持协调发展,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突出重点,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坚持城乡统筹,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保障有力,不断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坚持多策并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行业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局面;坚持部门联动,积极参加重大火灾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工作目标。到2010年,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消防工作格局基本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氛围浓厚;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提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青海省公安消防队(站)“十一五”建设专项规划》,完成消防队(站)建设任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满足城乡发展要求。
二、全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4、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确定岗位负责人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