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渠道增加投入,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同时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按照生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从2006年起,县级财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县政府统筹农村科技、技术推广、扶贫、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方面资金时,应集中用于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努力开创农村智力扶贫的新途径。各职校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认真落实对教育的税费优惠政策。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场地、示范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并享受税收优惠。对职业学校和职教中心的校舍建设用地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划拨,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部门全额免收,基建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环境监测服务费以及国家和省上规定免征的其它费用。各级政府对职业学校扩建用地要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实行优惠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建设提供贷款支持,保障职业教育发展。各级政府可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基本建设贷款贴息。
(二十四)落实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培训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在职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培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
(二十五)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实行资助。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助学制度,对农村特困家庭子女进入职业学校学习的可以灵活地将其列入“阳光工程”范围,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并将其农村户口转入居民户口,享受低保政策。各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特困学生助学补贴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