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速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学校的发展活力
(十七)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机制相适应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将校内管理权、专业设置权、干部任用权、教师聘用权、招生录取权、经费使用权一律下放到学校,学校根据市场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专业、规模,自主调整教学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改革现行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创设普通高中和中等职校学籍互转、学分互任的机制。
(十八)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其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对民办职业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和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和措施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职业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上与公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政策。
(十九)继续鼓励和支持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创办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的优势,积极鼓励兴办职业教育,承担该行业企业专门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任务。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创办职业学校,也可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对创办职业学校的企业所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有关规定返还企业用于职业教育。
六、严格实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招录员工时必须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各级劳动和人事部门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职业供求预报体系和职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职校要建立职业指导机构,配备专人,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帮助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十一)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督。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学校培训人员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每年将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