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特困户中生活确已好转,收入超过农村低保线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对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2007年4月底以前,各县要完成低保对象的核查、审定以及发放《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工作,同时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回原发放的特困人口救助证,由县民政局统一销毁。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精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我区的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省、县按比例承担。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0%,县财政承担20%。各县要将所承担的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因配套资金不到位而影响省补助资金下达的,其农村低保所需全部资金由各县自行承担。同时,要尽快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各县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农村低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要从关注民生,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出发,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地、县、乡镇要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每年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在年底前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各县要结合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个人申请、村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低保工作全过程应坚持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民救助、社会慈善等专项制度的衔接,对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自力更生,自食其力,逐步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