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纯收入的计算方法为: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它各项收入-生产成本(包括各项税费)。
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以下所得不计入家庭纯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
对因灾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灾民,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
各县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核定困难群众家庭的实际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能够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程序。为准确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各乡镇要指导各村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委员会。各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委员会,视本村居民数量的多少,由不少于20人的村民组成,其成员由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要达到1/3以上,并注重吸收德高望重的老人和公道正派的村民代表参加。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推荐,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
具体运作程序是:第一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第二步,对提出申请或被推荐的农村居民,先由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初步评议,确定入户调查对象,再经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将调查结果再次提交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并对评议结果张榜公布。对公布结果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第三步,对村委会申报的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第四步,对各乡镇报送的对象,经县民政局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后,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凭证享受低保政策。评议、调查、再评议、审核和审批等各环节必须有文字记载,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乡镇不审核、民政局不审批。特别是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评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对各乡镇已审核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审批时,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村、乡镇、县民政局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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