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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三)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情况和层次的贫困人群,采用不同补助标准的救助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四)坚持以户为单位施保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将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的所有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对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低保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发放现金,在县民政局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直接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集中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县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文件规定,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50元。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村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已经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按照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补助250元; 对年人均纯收入500-599元之间的补助150元; 对年人均纯收入600-649元之间的补助50元。同时,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四、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核算和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核实。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牧业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村社干部进行。核定收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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