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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文件精神,从今年1月起,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其他地区相比,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滞后,“民不富、区不强”仍是海东的基本区情,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还存在诸多困难。目前,全区农村尚有43.06万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有21.6万人,特别困难户8.06万人,残疾人6.6万人;每年有近100万人受灾,造成重灾民近30万人;还有部分处于贫困边缘的困难家庭。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建立了以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和灾民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使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相比,我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因此,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是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特困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象的审批确定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都要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特别是对象核查、评议和审批等各个环节要实行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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