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据《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消防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依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定,做好可能产生火灾事故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罐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在本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七、地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一)落实寺、观、堂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二)结合“平安寺院”创建活动,在宗教场所开展消防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八、地区民政局
(一)认真做好全区福利院、养老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得办理营业许可证明。
(二)在本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组织 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九、地区交通局
(一)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
(二)督促行业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买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