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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四)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十三、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县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在本单位并督促所监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监督检查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十四、地区工商局

  (一)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需提供消防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前置条件而不能提供的企业,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了的经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该停产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在本单位并督促所监管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特别是督促商场、超市、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五、地区国土资源局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土地审批、土地征用环节进行审核。

  (二)在本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组织 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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