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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二) 严格按照《海东地区医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并督促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根据地区消防联席会议的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地区农业局

  (一)负责制定全区农村防火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防火工作。

  (二)认真履行农村防火安全职责,加强值班巡查,依法查处违反农村防火安全的行为。

  (三) 依据《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做好本部门并督促所监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分析消防安全状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根据地区消防联席会议的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地区公安消防支队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全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负责制定全区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协调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四)督促有关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县、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七)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九)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十)参与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一)依法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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