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分析消防安全状况,根据地区消防联席会议的部署落实各项工作。
七、地区财政局
(一)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地、县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二)在本单位并督促所监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消防知识培训纳入就业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配合地区安监局全面推行重点岗位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无证的要立即责令其退出相关岗位。
(三)在本单位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部门、考核鉴定部门和就业培训中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地区建设局
(一)配合地区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
(二)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对建筑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是否具备消防设计资质进行监管。督促所监管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筑设计。
(三)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在本单位并督促所监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地区卫生局
(一)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必要条件,严格审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