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海东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
附件:
海东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
为切实发挥海东地区消防联席会议的作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海东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
一、县级人民政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发动社区和农村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相适应。
(三)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四)将创建“消防合格社区”、“消防合格村”纳入年度消防工作任务,确保社区、农村消防达标率符合省级有关要求。
(五)组织对所属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六)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八)完成地区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地委宣传部
(一)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全区宣传工作重点。
(二)积极推进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三)在本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 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完成地区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任务。
三、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做好消防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立项审批和报批工作。
(二)在本单位并督促所监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地区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四)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地区文化广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