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根据
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对从事种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部门、农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相关费用,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需购置进口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种子、种苗、饲料,免征增值税。对新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其商业、仓储业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对农民进城新办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从支持的角度出发,协助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运行,对农民出售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管理费。
7、加大龙头企业用地的扶持力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用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予以调整。地级以上龙头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且符合土地流转政策的,流转的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依据投资项目和规模,予以先征后补。
8、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在全区所有干线公路收费站上开设统一的“绿色通道”通行道口,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销售本地农产品的散户进入市场的,可减征或免征相关税费。
9、实施人才支持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创办、领办、承包区内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的在职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单位同意,报请地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其编制、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正常增资等同等待遇;期间个人书面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其职级安排工作,不得拒绝;3年期满继续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酌情延长年限。对在岗农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可以参与农业产业化有偿服务和到龙头企业兼职,允许其获得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