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按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生产经营条件的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依据《海东地区
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
4、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维护质量的监管。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严禁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营运;加大对包车、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公路客运车辆为一级技术等级管理和公路客运、出租车的车况使用周期管理,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建立完善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按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营运性客运车辆技术状况的安全良好。
5、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管。要按照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综合性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或只收费、不检测、乱检测等问题的,要坚决停止检测业务。同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测站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要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6、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一要加强对营运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严把“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屡屡违法违规的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不服从管理,行车事故多,拿乘客生命财产当儿戏的驾驶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二要强化对驾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教练车、教练员和学员的管理,促进教练质量的提高。对教学质量低下、弄虚作假的驾校坚决采取停考措施。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必须持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驶资历。严格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四)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地区地方海事局要加强对低质量船舶和水上安全的监管,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重点要加强对公伯峡水库水域的监管,确保水路运输安全。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的仪器、设备,船员的配备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要注重对船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对船员实际操作和应急能力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对不适航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滞留,清理上岸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