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宣传,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全区交通系统要广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宣传活动,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路法》以及《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主要内容,利用广播、电视、在街道和汽车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办黑板报、散发宣传资料、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氛围,尤其是对国省道沿线和交通事故多发的公路沿线,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做到广大人民群众及经营业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全区道路运输安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地、县运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重点抓好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源头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凡发现违反源头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和管理业务制定严格规范的安全工作程序,熟练掌握管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坚持“谁把关,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凡关系到道路运输安全的事,决不能有丝毫的松劲和变通。对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运输企业和经营者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行车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行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行车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管。要按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责,监督客运站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继续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进出站的安全例检制度和登记制度。安全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和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