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对计划生育工作中个别地方、个别单位涉及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处理以及复议、应诉等相关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防以权压法,以政代法现象发生。要努力简化生育证办理手续,进一步完善二孩生育审批责任制,给育龄妇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和“七不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或恶性案件发生,严肃处理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人员。
5、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时效和结果。建立健全举报、监督、查处制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杜绝执法中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公示、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定时、定点、真实。
6、认真查处政策外生育的案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弃溺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
7、及时兑现并落实“两项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奖励优待政策。
8、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服务的落实率达到100%。
9、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与实际相吻合、与职责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建立村(居)民自治长效机制
1、健全自治网络。依法落实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计划生育村(居民社区)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服务阵地,建立党、团员干部、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做到自治组织健全,各方责任明确。
2、完善自治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依法制定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各项制度,在落实村(居)务公开和民主听证会、议事会制度中完善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机制。做到章程合法,制度完善,群众广泛参与。
3、畅通自治途径。积极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大力推广“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以及“一个章程揽全局、一张合同管到底、一项策略解难题、一个监督作保障、一项服务争满意”等多种自治模式。加大村(居)务公开力度,设立固定公开栏,规范公开内容、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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