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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县、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长效机制的意见
(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7年5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青海省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6)135号)精神,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和谐海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构建和谐海东为核心,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形成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服务优质、人民满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全区六县基本建立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全区人口出生率低于省定目标,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利益导向机制趋于完善,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依法管理长效机制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县、乡、村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经济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两手抓”,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者执行公务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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