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加强退耕牧草的管护、开发与利用,提高饲草加工利用率,发展后续产业。
(十四)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的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扶贫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以项目为纽带,将国家扶持资金、金融和企业及农民投入捆绑整合起来,相互带动,大幅度增加畜牧业投入。积极鼓励农牧民投劳投资,大力开展修建保温畜棚、青贮池、网围栏等基础设施。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养殖小区(村)的水、电、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
(十五)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继续落实西繁东育等贴息资金,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投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农行、农发行、开发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建立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企业,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制度,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和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大力扶持发展畜牧业生产及畜产品加工。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六)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牧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五、加大对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十七)切实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作为促进种植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将畜牧业重点工作列入各级党政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认真落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贯彻《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草原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和贯彻执行力度,提高管理者、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广泛宣传畜牧业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宣传发达地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经验,为现代畜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