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省下达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省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统建资金)。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包括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配套资金,并按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及资金使用进度和实际需要数额拨付或使用。
(二)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反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实行规范的程序化管理,共同做好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1、地区财政部门对各县下达项目资金时,抄送地区有关部门;收到上级拨入专户的资金后在三个有效工日内拨出,做到专户资金封闭运行,不挤占、不挪用,当年专户资金不结转;每季度通报专户资金的拨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2、县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做到专项管理、专项下达。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和报账情况,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办法及时分项目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归属,严格用于各自项目,不得混用,不得项目间互相拆借;对项目节余资金必须提出使用意见并分级报请原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批准立项后方可用于新的项目;严格审核专项支出,控制专项资金结转,力争做到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
3、地区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项目单位按期报告项目进度制度;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工程质量、资金效益的监督和分析;定期检查,按季度通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严防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压缩工程量等现象的发生。项目竣工后,督促县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审计报告、县级验收意见和申请省级验收报告。经地区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按照各项资金的验收办法和权限,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及时向上一级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按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进行验收,对挤占挪用资金,工程质量和效益达不到要求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
4、县级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实行法人目标责任制。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签定目标责任以及工程质量和效益合同;定期向地区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照不同项目的要求规范工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在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后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生态工程等提款报账单位设在县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提款报账办法”和项目具体规定,严格审核报账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