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并实行收支脱钩,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四)严格预算审核。各级财政预算要使用财政部统一软件从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收入细化到征收项目和预算科目,各类支出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内容。县级预算编制完成后上报地区财政局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报批。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算。各县按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除省地出台的增支政策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用本级预备费外,一般不再追加支出。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应事先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本级政府审核,依法调整预算。各县要规范预备费管理,对于抗灾救灾、维护稳定以及落实中央和省临时出台重大政策等难以预见的、重大紧急的特殊需要从预备费中开支。
(二)明确资金支付方式。财政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管理。
1、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是地区本级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二是各县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兑现。三是各县职工工资发放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2、建立和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县在保证乡镇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除教育、实行差额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外,将乡镇和县直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并建立单位报账制度,撤销银行账户,其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等工作,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会计集中核算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制定并组织实施,逐步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过渡。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地县各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