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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同意成立海东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批复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同意成立海东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批复


地区经贸委:

  你委《关于成立海东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请示》(东经贸[2007]56号)经行署[2007]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你委负责筹建成立海东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请你们在接到批复后抓紧筹建工作,使公司能够尽快正式营运,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公司的基本准则性质与名称

  公司应遵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融资担保业务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流动性为基本准则,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具体名称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后注册。

  二、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贷款信用担保、信息咨询、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兴办实体、财务顾问、资本运营管理等。

  三、公司的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劳动就业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成长性看好,有利用资源开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形成特色产业或特色经济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也可以为经营性事业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四、地区担保公司的发起与管理

  1、公司的发起与设立。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发起募集的方式解决,初期资本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根据运作情况在两年内扩充到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控制在5倍以内。公司资本金来源按以下途径解决:地县财政以现金、有价证券,划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资金等方式认购200万元,其中互助、民和县各40万元,循化、化隆、平安、乐都各30万元。动员区内有实力的企业认购1300万元。

  2、资金管理。担保公司成立后按规范的公司制企业运作,并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注册资本足额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基金等交协议银行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贷款或投资,不得向协议银行以外的任何金融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对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实行规范管理,并在经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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