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面试可通过试讲、面向学生授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参加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高低,以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考官一般由7-9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4、笔试、面试成绩各占应聘者综合成绩的50%。进入考核阶段人选根据综合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
5、考核应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对应聘者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6、体检应统一组织,并在县级以上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7、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六、聘用
1、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招聘学校或招聘组织机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2、招聘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先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拟聘意见,报送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5年。聘用合同一律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签证后生效。
3、招聘教师应聘前从事教师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试用期间学校应为新聘老师配备指导老师,对其工作加以指导和帮助,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能力培训。
4、试用期满后,应对新聘任老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考核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七、招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应成立由人事、教育、监察、保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2、地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3、县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申报招聘方案,并配合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受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